规划许可后,得抓紧开工建设了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实施,规范许可文证有效期
2015年04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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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9日讯(记者 赵发宁 实习生 苏春艳) 17日上午,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就《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说明。据介绍,《办法》以日照市人民政府第89号市长令发布,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会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职能,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7日上午,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在《办法》出台施行之前,日照市执行的是1999年出台的《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该规定曾为日照市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发展要求,新《办法》顺势而出。
  据介绍,《办法》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五十五条。《办法》在保持与国家法律、省条例及相关规定相一致的前提下,针对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实际情况,补充、细化了有关内容,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在许可文证有效期方面,针对目前存在的规划许可后迟迟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资源闲置等问题,在规划管理中规定了许可证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结合土地审批流程和基本建设程序,《办法》第十八条规范了许可文证的有效期,解决了规划许可的生效与有效期的概念界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
  在修建性详规、总平面图方面,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快速推进,个别开发建设单位存在随意修改修建性详规、总平面图的问题,给业主或周边居民造成了一定影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此,《办法》第三十三条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条件、时限、征求业主意见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效保障了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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