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
单位不缴公积金,最高罚五万
2015年05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5月7日讯(记者 丛书莹)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对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作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指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罚如下:设立时间在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150 个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300个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