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区审理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行政案件
分管副局长坐上被告席
2015年05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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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7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孙亚萍) 淄博某有限公司对陵城区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将陵城区盐务局告上法庭。5月6日,陵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件,陵城区盐务局分管副局长出庭应诉。这是陵城区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原告淄博某有限公司销售16.9吨工业盐(精制工业盐),被告陵城区盐务局认为原告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遂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没收16.9吨工业盐,罚款62700元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但原告认为,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依法经营工业盐产品,不存在违规一说,且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错误,于2015年3月向陵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陵城区盐务局作出的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决定维持陵城区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淄博某有限公司不服,遂于2015年4月8日向陵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所以陵城区盐务局分管副局长出庭应诉。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双方各执一词,就原告销售工业盐的行为是否合法和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该院将依法审理,并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这是新政出台以来,陵城区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也是陵城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陵城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徐一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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