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撤销的答复不得再拿来糊弄人
2015年05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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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这到底算是履行判决了吗?”孙启巍心中的疑问至今未消,他一直隐约觉得有点蹊跷,可作为一个不太懂法的出租车司机,他却又找不到哪里有破绽。
章丘市交通局是否已经履行判决,这种履行方式是否恰当?根据章丘市法院的判决,交通局是否应当为孙启巍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双方之间的这一争议焦点,记者采访了齐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瑞福。
陈瑞福认为,如果当时章丘市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应当在20日之内为原告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后面就不会有反反复复、大同小异的答复和“拉锯”。不过,虽然没有直接判决,但从判决书中“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理由正当”等字眼可以看出,法院显然是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判决书,章丘市交通局应当为原告办理延期手续,这一点并没有多大的争议。
对于章丘市交通局的历次答复,陈瑞福认为,这样的履行方式是不恰当的。适用当时案情的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已经撤销了章丘市交通局的答复,意味着不认可这一答复,而章丘市交通局再次以大同小异的理由,作出不受理原告申请的同一答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如果认可章丘市交通局的这种履行方式,那么以后法院就没法执行行政判决了,所有败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如此来回“推磨”。
多位章丘市原个体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像他们这样被收回个体经营权的有70多人,很多人迫于生计,不得不转而承租公司的车,以前干个体时,自负盈亏,干多干少都是自己的,现在每月交给公司的份子钱高达3600元。虽然他们并没有像孙启巍一样,将章丘市交通局告上法庭,但是他们一直在密切关注该案的执行。
不过,对于有70多人被收回经营权的说法,章丘市交通局工作人员称,这个数字不准确,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本报记者 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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