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05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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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亲
贩卖儿子被判刑
被告人楚龙会与被告人郑碧清系夫妻,2011年1月2日上午,经被告人冯金立、冯吉周介绍将自己不足两个月的男婴卖给了茌平县的岳某某“抚养”,被告人楚龙会、郑碧清得赃款40000元,被告人冯吉周得赃款11000元,被告人冯金立得赃款9000元。
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碧清、楚龙会将自己的孩子卖出,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牟利行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冯吉周、冯金立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郑碧清、楚龙会、冯吉周、冯金立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罚金4000元至5000元不等。
绑架9岁幼儿
并致其死亡
2010年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海涛为勒索钱财,将被害人张某(殁年九周岁)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的人民广场骗至东昌西路王口桥南运河东沿小花园处,用布腰带勒住张某的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其尸体用铁丝捆绑砖块抛入王口桥南运河中,后向张某之母索要8万元钱赎金。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同年1月17日将被告人李海涛在其租房处抓获。
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李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父母离婚后
遭到继母虐待
王某与张某于2002年结婚,于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叫小刚(化名),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小刚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份,王某与李某另行组成家庭,小刚随父及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李某体罚、饥饿、精神虐待。
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小刚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0年起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
醉酒驾车
将行人撞伤致死
2012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潘玉良醉酒驾驶轻型货车,因超速行驶、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交通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玉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诉讼中王某之妻不接受对方的经济赔偿,坚决要求从重惩罚被告人,并自称丈夫托梦给她要求“杀人者偿命”。如果被告人不被从严惩处,将无法告慰丈夫的在天之灵。
高唐县人民法院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运用合理情绪想象技术,对被害人之妻进行了心理干预和疏导,最终使其停止了要求被告人偿命的不合理信念,接受了被告人的赔偿,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
强奸未成年网友
男子获刑
被告人岳修二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女,17岁)。2014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岳修二约出被害人王某某,将其带至一小区宾馆内,先后两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修二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岳修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初中生宿舍
三楼坠楼受伤
满某系东昌府区某中学初二一班学生,该校将满某安置在学生公寓3楼24号宿舍内靠窗的上铺住宿。2012年6月1日13时午睡期间,满某在其住宿的学生公寓3楼坠落,被诊断为双足跟骨骨折、骨盆骨折、左足跖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满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东昌府区某中学提供给满某使用的床铺在靠窗一侧未有防护设施,故其应对满某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满某、东昌府区某中学各自承担75%、25%的责任。
医院过错
致使婴儿脑瘫
2008年4月22日,王相芹在莘县某医院妇产科产下一男婴和某某,产后子宫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和某某于2009年5月被发现患有脑性瘫痪,经司法鉴定,莘县某医院的过错程度为80%。
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结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莘县某医院对于和某某的脑性瘫痪存有过错,应赔偿和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莘县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未成年人暴力
抢劫被判刑
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堂邑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两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900余元。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孟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应予从轻处罚。法院结合该社会调查报告,综合全案案情,对孟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离异父亲拒支付医疗费被起诉
2007年7月小张的母亲李某、父亲张某离异,被上诉人小张由其母亲抚养,其父亲张某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2000元。被上诉人小张因患有甲状腺亢进症、儿童糖尿病,自2007年6月7日至2008年6月29日共花去医疗费11700.09元。李某因自身无力抚养,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
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甲支付医疗费的一半及相应的抚养费。张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酒后冲突持刀
将人捅成重伤
2007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姜某伙同张某等人,在茌平县一饭店酒后与同在此处喝酒的付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姜某等人用刀将付某某捅致重伤。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姜某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减轻处罚,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通过回访,姜某申请到茌平法院与信发集团共建的“阳光家园”接受帮教,法院经过审查后与姜某的法定代理人签订了帮教协议,并于一年后因其表现优异推荐其到信发集团就业,现已成为该集团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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