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补位,破解“谈价捞人”
2015年09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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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
近日,一则“孩子溺水于赣江樟树段,谁之过?”的网络帖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发帖人周永斌告诉记者,儿子松松与同学一起去河边洗澡时不慎溺水,妻子赶到后跪地一小时哭喊求助现场打捞队队员,却被告知:“必须让你男人承诺给钱,否则不予施救。”(9月27日人民网)
“先谈价后捞人”,人们对这一幕并不陌生。每一次面对“挟尸要价”、“先谈价后捞人”,每一个人都会义愤填膺,站在人性和道德高度对打捞者进行谴责,因为后者把金钱看得比人的尊严还重要,丧失了起码的良心。
愤怒归愤怒,必须看到,“挟尸要价”和“先谈价后捞人”的主体是民间的打捞人员,在法律层面,这些人没有直接的捞人义务,打捞遗体本来就是一项谋利活动。而且,的确如打捞队人员所说,打捞有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有可能忙活劳累很长时间,却毫无收获。在这样一个特殊情况下,要求民间打捞人员无偿打捞,确实不太现实。
当然,这不等于可以任由“挟尸要价”或“先谈价后捞人”的情况不时发生,因为归根结底,促使这种情况出现的是公共服务的缺位和监管的缺失。一般来说,河流中出现无名浮尸,公安机关就会安排人员打捞上来,并依法核实身份、调查死因等。如果发生了类似“东方之星”号翻沉这样的大事故,政府更是不惜一切代价,直接承担起打捞、救人的重担。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并没有组织一支公共的打捞队伍,也没有用财政资金向民间购买打捞服务,而是完全交由家属自行解决;另一方面,对于民间自行开展的有偿打捞活动,完全是听之任之,缺乏必要的监管。
因此,破解“挟尸要价”、“先谈价再捞人”等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难题,关键是政府要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公共服务要及时补位,还原救人、打捞遗体的公益属性。比如说,可以交由消防、海事等部门承担,或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再者,对于民间有偿的打捞服务也应当规范监管,设立必要的资质门槛和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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