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驾驶准驾车型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2015年09月2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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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吴新华 季秀臻
李某增驾了A2驾驶证,两个月后开着重型半挂车跑运输出事故了,保险公司说“实习期”拖带挂车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李某只得起诉到法院。岚山区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A2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该半挂牵引车未另外牵引挂车,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12060元。
>>案情
“实习期”驾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岚山区的李某2007年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14年9月,他通过努力增驾了A2驾驶资格,辞去了原公司的工作,贷款买了辆重型半挂车跑运输。
2014年11月23日,李某为自己所有的重型半挂车向被告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驾驶人),并投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24日零时至2015年11月23日24时止。
虽然是重型半挂车,但保险单上载明李某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同日,李某交纳了保险费。
2015年1月19日15时10分,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疏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虎山镇申张村路段时,为躲避其它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车驶入路南侧绿化带内,致车损坏、绿化带损坏、自己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处理: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本事故所有损失。2015年1月26日,经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肇事重型半挂车造成的绿化带损失为12060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经法院判决赔偿三者经济损失共计款12060元。原告李某向三者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请求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李某系12个月内的“实习期”内拖带挂车,为保险条款免责事由,故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岚山区法院。
>>庭辩
“实习期”和拖带挂车免责
条款该做如何解释?
在庭审中,领取驾驶证后是否可以驾驶准驾车型,“实习期”该做如何认定,拖带挂车免责条款该做如何解释,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原告李某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李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完全可以驾驶准驾车型,所谓的“实习期”内不得拖带挂车是指不得另外牵引挂车,而自己考的证是牵引车为主、挂车一体的车型,而不是另外牵引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已将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原告李某,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明确约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虽然领取了A2驾驶证,但不可以驾驶准驾车型,否则保险不予理赔。
>>判决
法律规定实习期已过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因而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
虽然近期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但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认定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
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可原告李某具有半挂牵引车的合法驾驶资格,既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向原告李某颁发了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说明李某可以驾驶与A2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本次事故中车辆符合A2的准驾车型。
虽然本次事故发生在李某增驾实习期内,但该实习期亦是A2准驾车型的实习期,而实习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相应车型车辆的驾驶情况,如果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就失去了实习期的意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在增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涉案保险单上载明李某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牵引车也属广义的货车,但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保险公司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货车。因而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李某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因李某原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其驾驶货车牵引挂车不受实习期的限制,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被保险车辆系半挂牵引车,牵引车为主、挂车一体的车型,车头和车身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不可分性,原告李某也没有另外牵引挂车,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案涉合同免责条款中所指的牵引挂车的“被保险机动车”应理解为被保险机动车是牵引车以外的车型。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A2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该半挂牵引车未另外牵引挂车,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第三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今年4月,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1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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