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判刑不悔改 再次盗窃被批捕
2016年03月1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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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7日讯(记者 魏晓燕 通讯员 石义岭 王凤霞) 聊城莘县两男子采用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物品。近日,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效(化名)。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郭效于2014年6月份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服刑出狱后,因做生意不景气,加之股票赔了钱,生活压力加大。2016年年初,郭效伙同本村郭衡(化名)驾车先后窜至德州、天津、滨州、淄博、莱芜等地疯狂实施盗窃。2016年1月3日中午,两人驾驶轿车行驶至钢城区境内某饭店门口,犯罪嫌疑人郭效趁被害人进入饭店吃饭之机,砸毁被害人停放在饭店门口的轿车玻璃,盗窃车内钱包等物品。随后,两人又驾车来到钢城区另一饭店门口,使用同样方法盗窃另外两名被害人车内钱包等物品。随后,犯罪嫌疑人郭效在新泰市被抓获归案,办案人员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大量钱包、假车牌及作案工具。
犯罪嫌疑人郭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4万余元,数额巨大,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6年3月4日,在逃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郭衡在天津落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每一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合法谋取经济利益。同时,特别提醒广大群众,驾车出行,贵重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切记不要随意留置车内,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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