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家用人单位上调工伤险费率
调整后最高达2.85%
2016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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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7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德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德州市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4月起对各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情况,此次在2015年费率基础上上浮的参保单位共172家,下浮的参保单位共10家。其中调整后的费率最高达2.85%。
  德州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其中,第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等,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2%。
  “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上下浮动。”德州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称,一类行业可向上浮动两档,不向下浮动,即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即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此次调整德州市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2015年费率基础上上浮的参保单位共172家,其中市直55家、平原县11家、德城区23家、宁津县65家、经济开发区3家、夏津县5家、齐河县10家。在2015年费率基础上下浮的参保单位共10家,其中市直8家、武城县2家。
  据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一至三年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情况,按相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浮动费率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4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年度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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