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四年内两次因醉驾获刑
四年两次因危险驾驶被判拘役
2016年06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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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4日讯(通讯员 李兴盛 记者 张焜)寿光男子李某无证醉酒驾驶,因发生一场交通事故被警方发现,他也因危险驾驶罪获拘役两个月。14日,记者从寿光法院了解到,事发三年后,已经考取驾驶证的李某再次因醉驾被查处,他又因此被判处拘役。 
  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当时45岁的寿光男子李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与一辆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同年年底,寿光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令寿光法院办案人员没有想到的是,2016年,法官再次接到了李某醉驾的案子。原来,在2012年醉驾被查时,刘某还没有考取驾驶证。2015年底,已经考取驾驶证的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又被交警例行检查查住,经鉴定达到醉驾标准。因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又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两次因醉驾获刑,这种情况真的是十分少见。”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路123号令以及2016年4月1日起新施行的139号令中,都明确写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李某很可能是在2013年1月1日以前取得了驾驶证,才出现了这种情况。否则,他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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