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集资,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2016年06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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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后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
  律师说法: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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