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不算数,怎么说都是无理
2016年06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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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曙明

  《一卡通1元回收费咋能说不退就不退》,这是齐鲁晚报6月18日B04版的报道。报道说:市民高先生购买了多张山东一卡通的充值卡,按照购买之初的约定,当卡内余额为零时,山东一卡通营业厅会按1元/张的价格回收,但近日他去退卡时,却被告知不能退了。
  说实话,放在当下,一块钱的确是小钱,可这“不是多少钱的事儿,即使退了也就几十块钱。但是他们这种不讲理、不处理的态度真让人难以接受。”笔者对高先生所言深有同感。一卡通背面条款第5条规定:“不记名预付卡自售卡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高先生手中的卡是2014年购买的,满打满算也就才两年多的时间,怎么说也在有效期之内,既如此售卡单位就应当无条件退卡才是,这没有什么好商量的,更是不容打折扣和讨价还价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山东一卡通背后之条款,在买卖双方成交时即已生效,而遵守合同条款是双方共同的责任。“一元退卡属于当初的惠民活动,目前该活动已经结束,因此不再回收。”山东一卡通客服热线的这种解释,显然是拿着不是当理说了,说白了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
  虽然山东一卡通公司曾于2015年3月16日在一卡通官网上发布了一个“关于暂停回收商务卡的通知”,并提到“从3月23日起,暂停商务卡的回收业务,恢复日期另行通知”,但这显而易见属于单方违约,对买卡方没有约束力,正如律师杨松浩所言:“买卡人和山东一卡通之间在购买一卡通时形成了合同关系,一卡通背面约定了山东一卡通有义务以一元价格回收一卡通。现山东一卡通单方变更合同约定,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变更行为无效。山东一卡通应当按照约定退卡。”
  仁义礼智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取信于民是企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但愿该公司能好自为之,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尽快恢复退卡钱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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