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革新
2016年1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悄然启程。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一个崭新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正浮出水面。
  □王学钧

  此次改革试点旨在探索建立一个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的综合性国家监察机关,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实现监察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是此次改革的核心诉求之一。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深化监察改革,清除监察死角》指出,在当前的监督体系中,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监察在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之间,存在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监察区域。“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需要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更加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京报》社论《新的国家监察体系“破冰而出”》则认为,“此次三地试点改革方案,无疑突破了过去的掣肘,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等表述体现出巨大的制度进步价值。”
  对反腐败资源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是此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整合现有反腐资源力量是提升监察权威性、提高反腐效率的必然要求——“现行监督体系是由不同的监督主体组成的一个多元系统,由于整体设计协调性不够,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力量发散现象突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强调反腐力量的整合重在职能的整合——“如果不能有效理顺和梳理各方职能,在反腐败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零打碎敲,很有可能会导致反腐败体制更加混乱。”
  很明显,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是此次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继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历史性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提出之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就着重指出,通过人大授权的方式,整合多种反腐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效破解了“同体监督”难题。
  监察体系的顶层设计,同样在地方上引发强烈反响。《钱江晚报》评论文章《重大政治改革出台,监察委浮出水面》认为,“人大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将获得与同级政府同样的法律地位,均为同级人大授权产生,并由监察委员会对政府进行监督,这样的监督体制就从内而外,实现了体外监督。”《长江日报》则在评论文章《监察制度改革致力于全覆盖》指出,“监察委员会成为与政府、司法机关等相提并论的国家机关,权力和责任更重,将实现国家监察的全覆盖,是‘从严治党’向从严监察国家机关的延伸。”
  那么,为什么首批试点选择浙江、山西和北京这三个省市?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浙江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本身的纪检监察力量比较强大,选择浙江为试点可以为发达地区作示范;山西位于中西部地区,曾经发生过塌方式腐败,在山西试点不仅可以为中西部地区的改革积累经验,同时也能体现中央对“修复后”的山西省委省政府的信任。在庄德水看来,选择北京试点有特殊意义,因为“此前的政治试点很少选择北京,这一决定可以体现这项改革的力度,同时发挥首都的政治影响力”。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京华时报》的赞同,其评论文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启进行时》甚至认为,此番北京成为改革试点暗示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只许成功”。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