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9月18日讯(记者 林丹丹) 18日,环翠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案。原被告为一对父子老陈与小陈,老伴去世后,老陈要求小陈还回自己的房子,遂将儿子小陈告上法庭。
原告老陈与妻子李女士(已故)育有二子,夫妻共有5套住房,李女士生前遗嘱公证4,处理其名下财产。因其生前与老陈处事理念、生活方式存在差异和矛盾,遂与大儿子小陈及小儿子陈某某协商,与原告分开居住。之后,李女士与小陈于今年3月至环翠区四方路附近房屋内居住,小陈一直照顾母亲直至去世。今年7月,李女士去世,去世后该房屋则由小陈居住使用。李女士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载明其去世后将属于其的财产遗留给大儿子小陈、小儿子陈某某共同继承,作为该二人的个人财产。老伴李女士去世后,老陈便开始向小陈索要钱款及房屋。
老陈认为,环翠区四方路附近房屋系自己的财产,小陈不该住在那处房屋,大儿子结婚时,自己已经给了小陈一套60余平方的房子,小陈现居住四方路的房子属于强行侵占,于是老陈向环翠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老陈要求小陈归还环翠区四方路附近房屋;返还当时和妻子二人居住时的房屋内家具,包括普通木头的双人床三个,布衣沙发两个,橱柜一个,菜案子两个,热水器一个,煤气炉一个,排油烟机一个,办公桌两个,原来的防盗门一个,玻璃底子一个,并恢复原状;另外,老陈还要求小陈支付从今年4月1日开始至今的房租每月1460元;要求小陈归还原告的户口本、妻子的银行卡,死亡证明书;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小陈则认为母亲生前表示涉案房屋由小陈装修居住,该房屋系父母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维持现状;老陈诉请要求支付房租过高,此前对外出租房屋为每月900元,对于老陈要求返还的家具均已丢弃,亦不能返还;对于老陈主张的户口本、母亲银行卡及死亡证明书则均在小陈手中。
庭审中,环翠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对老陈的小儿子陈某某进行询问,陈某某说,涉案房屋系其母亲李女士在世时让其兄小陈装修并共同入住,现在母亲去世,他对其兄小陈居住无异议,涉案房屋是父亲和母亲共同所有的财产。陈某某表示,母亲生前为了让小陈有地方住,父母其他房屋平方太小,因此让其兄小陈把涉案房屋重新装修,共同居住,如今哥哥居住在此。母亲去世后,陈某某办理母亲的死亡证明,殡葬事宜是小陈和陈某某、陈某某对象操办的,老陈没参与,认为不用操办,拿了死亡证明,火化了连骨灰都不用拿。
环翠区法院认为,按照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看,其所有权应属老陈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从庭审调查情况看,李女士生前与老陈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立有公证遗嘱将其财产遗留给小陈及次子陈某某继承,现原告作为共有人之一要求被告(亦系共同共有人)返还共有房屋并支付相应租金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老陈要求小陈返还房屋内家具,环翠区法院认为,李女士及被告小陈未经共同共有人原告同意即对涉案房屋重新进行装修,该行为不当,但按照老陈要求,涉案房屋原有家具大部分系老陈自行购置的二手家具,现涉案家具均已被小陈丢弃,事实上无法返还,老陈可另行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房屋已重新装修,恢复原状已不可能;老陈、小陈户口虽登记在一处,双方对户口本均享有使用权,老陈系户主,要求小陈返还,理由正当;李女士银行卡是生前交由小陈保管,老陈现要求被告返还,理由不当;对于李女士的死亡证明书,该证件并无相关规定具体保管方,故老陈要求返还,亦缺乏依据。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