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丢失电动车,物业公司是否担责任?
2015年04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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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求助
  周先生停放在济南历下某小区楼下的老年代步电动车被人以捅电门锁等手段窃走。电动车价值一万余元,周先生发现电动车被盗后,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该小区后要求小区保安调取监控录像,因保安没有权限而未能立即调取。该案至今未破。周先生与该小区物业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物业负担的保安义务包括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工作以及安排门卫负责区内门卫值班等。
  ◆律师分析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白金印律师分析:在实际生活中,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受损的情况经常发生,要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要确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车辆问题是何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中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的保管责任,同时业主交纳了停车费,并办理了相关的车辆出入库手续,则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即包括了车辆保管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义务,如果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寄存人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负责业主车辆的安全。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值班人员在看管车辆时脱岗等,致使业主的车辆丢失的,则应当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是否承担周先生电动车丢失的责任要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车辆的保管进行了约定,如果约定了车辆保管的义务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没有约定车辆保管的内容,也没有交纳车辆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则可以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记者提示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除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还应当结合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水平、物业公司的安保能力以及有关行为的性质等予以综合考量。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义务,即使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帮办记者 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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