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鹦鹉”获刑,谁为普法欠账买单
2017年05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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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涤明

  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深圳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其家人称,他们并不知道出售的这两只小太阳鹦鹉不普通,属濒危野生动物,否则,绝对不会铤而走险。他们一直以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压根儿没想到卖人工饲养繁殖的也犯法。
  贩卖人工养殖动物也会触犯法律,这是很多人共同的法律盲点,也正因如此,这一“贩卖鹦鹉案”在网上得到了几乎一边倒的同情、叫屈。同情者认为,误入法律盲区后果如此严重,足以令人人自危:谁都可能因为不知道地上哪棵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知道哪些玩具枪达到真枪标准,不知道哪些家养动物中的某些品种已被列入贸易公约,在稀里糊涂之中“走上犯罪道路”,可谓防不胜防。
  即便说,法律上的原则是罪刑法定,不承认“不知者不罪”的古老法则,但“主观故意”应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对属于普通社会知识的法律比如酒后驾车、侵入民宅等等,如果有人说不知道这些行为属于违法,应该不会有人同情;而对于某些比较“生僻”、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触犯这些法律的“主观故意”因素,在处罚时应给予足够的考虑。毕竟,法律不只有“冰冷”,还要讲人性;即便不能完全站在情理角度讨论法律上的问题,但法理与情理在逻辑上的距离并不远。
  法律讲究情理,“不知者不罪”,即便在法律非常严格的美国,也不难找出相关案例。比如,2012年在美国艾奥瓦州发生一起中国留学生涉嫌强奸女房主的刑事案件,警方正在调查该案时,中国留学生的父母赶赴美国,试图以赔偿金钱换取受害人改变口供,而这种行为触犯了美国法律,被以涉嫌干扰证人罪予以逮捕。而当地检方调查后认为,中国父母企图收买受害人是“因文化差异”,并非有意触犯美国法律,因而撤销了对他们的指控。检方指出,“我们谈论行贿受贿的时候,有一个很明显的界线来界定它。但在中国……这往往很模糊。”实际上,所谓“文化差异”、这种问题“在中国很模糊”,奉行的就是“不知者不罪”的逻辑。
  饲养鹦鹉和鹦鹉贸易,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却少有人知;即便这不能成为逃罪的理由,但国家普法宣传上的不足甚至不作为,也应反思。当然,有饲养动物爱好的人,应该主动学习了解这个领域的相关法律;但另一方面,某些国情文化语境下,很多人对法制发展的不适应,特别是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因素,司法上也不应该完全不予考量。在一些“生僻”的法律领域,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执法理念上,往往是执法上不吝用力,而普法宣传、预防违法的问题上似乎总不够积极,这是不是导致一些“不知”而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不能不反思;否则,类似“掏鸟窝”“天津大妈气枪案”“采兰草”“卖鹦鹉”等刺激公众神经、撩动社会情绪的“似是而非”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意和司法恐怕都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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