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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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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家住滨州的张某与刘某2008年离婚后,孩子由母亲抚养,法院判决刘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随着孩子上学花销越来越大,没有固定工作的张某逐渐无力负担。张某与有固定工作的刘某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最终在法援律师和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刘某每月支付刘小某抚养费增至800元。 本报通讯员 韩英选 本报记者 赵树行 2004年1月份,张某与刘某登记结婚,起初双方感情稳定,家庭幸福和睦。三年后,两人的爱情结晶出生。然而,由于性格、文化背景、家庭观念等差异太大,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来竟演变成拳脚相向。2008年2月份,刘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妥善安排孩子抚养事宜。 因感情确已破裂,2008年3月份,经滨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其母亲张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每年4月1日支付下一年度的抚养费。对于其他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 到了2013年,孩子慢慢长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先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等费用的支出了,加上张某本是下岗工人,并无固定工作,虽然平时可打些零工碎活之类,但是收入并不稳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刘某却有着一份固定的教师工作且工资涨了不少,日子过得可谓殷实。 孩子在一天天长大,花费越来越多,张某凭着原来的抚养费和自己微薄的收入已无力满足孩子的花销。期间,张某曾多次因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找刘某协商,但刘某拒不增加抚养费。后经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4月份,张某针对抚养费的问题将刘某诉至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900元。 由于张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的尹振辉律师承办此案。尹律师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最上策,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虽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为了弄清案件事实,给受援人一个公平公正满意的交待,尹律师多次配合承办法官去刘某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期间亦多次和张某及法官进行沟通交流。最终,在经过近五个月的多方多次沟通及协调后,案件最终调解结案。调解结果是,刘某自2013年4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记者快评 孩子清澈的眼眸与亲生父母对簿公堂相对时的怒目,形成了鲜明对比,让人不免觉得痛心。为人父母,责任和担当是义不容辞的,是不可推卸的,天下没有父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 有些父母认为只要尽可能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不让孩子受人欺负就是对孩子好,可是他们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即父母的某些行为带给孩子精神上的损害远远比身体上的损害影响更大,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塑造期,如果此时受到刺激和伤害,容易使孩子形成偏执、古怪等畸形扭曲心理,导致孩子没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将来很难在社会立足甚至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未成年人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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