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正常,婴儿出生却无右外耳廓
法院判决医院不存在过错,经调解家属拿到2万元
2014年02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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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阳 郭琦    

  37岁的高龄产妇十月怀胎产下一男婴,却发现孩子右耳没有外耳廓。因产前B超常规检查结果均显示无异常,婴儿父母便将医院起诉到法院。但孩子的这一症状,不属于临床超声检查中应发现的6种严重畸形,遂判决医院不存在过错。最终,该案二审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医院支付给孩子家属2万元。
  五莲37岁的玲玲(化名)在怀孕第27周和第34周时到五莲某医院作了B超常规检查,两次的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无异常。不久玲玲顺产分娩一男婴,但是他的畸形冲淡了降生带给家人的喜悦:家人发现他没有右耳外耳廓。情急之下,父母便带着他到某医院就诊,经诊断是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
  “孩子没有外耳廓,这么明显的畸形会看不出来?负责产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未检查出孩子存在缺陷,致使孩子一出生就残疾,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健康成长。”玲玲说,遂向五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右耳修补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万元。
  医院则认为,卫生部的诊疗规范明确规定了6种产前必须检查出的严重畸形,玲玲的孩子右耳畸形不在这6种范围之内。并且B超检查属于局部观察,受现有技术的制约及胎儿体位影响,可能出现漏检情况。院方工作人员并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产前检查失误存在重大过错不成立。
  “在产前检查中,除孕妇有某种症状或不适要求特殊检查外,医疗机构只按照卫生部门规定进行常规检查,原告未和医院就胎儿耳朵检查约定。超声检查方法和技术虽在现代临床医院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受到医疗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和胎儿体位、胎儿活动及羊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超声显像尚不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胎儿畸形的概率客观存在。”办案法官说。
  五莲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为玲玲进行常规超声检查,按照医疗规范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因此其医疗行为不具有过错。另外,该男婴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而非医院过失所致,该损害的后果和医院的产检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属于临床超声检查中应发现的几种严重畸形,医院不存在过错。2012年12月,五莲法院判决医院不存在过错。
  玲玲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案件经二审法官调解,医院支付给孩子家属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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