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不给力”,三包期内只修不换?
工商:销售商行为符合规定,客户可协商解决
2014年03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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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市民张女士在百脉泉广场工商局的投诉台前咨询。             记者 杜彩霞 通讯员 刘俊 摄
     本报3月17日讯(记者 杜彩霞 通讯员 刘俊) “去年4月份买的电动车,今年3月份就不蓄电了,去找售后,却只能给修理不能换新电瓶。还在三包期之内呢,这合乎规定吗?”3月14日,市民张女士在百脉泉广场工商局的投诉台前咨询。工商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电动车三包内容符合规定,这种情况只能协商解决。
  原来,市民张女士自己做小生意,还经常兼职帮别人送货。“为了方便,去年4月份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平时给人送货很便利。电动车不用考驾照,上手就会。”可是,让张女士郁闷的是这辆电动三轮车仅仅用了不到一年,电瓶就不蓄电了。
  由于自己的电动车使用还不到一年,张女士认为,售后理应给她换一块新的电瓶。于是张女士找到售后服务中心,“他们就说只能给维修,已经出了换新电瓶的期限了。”
  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查看了张女士携带的三包服务证书,三包凭证上标明的是,电瓶发现有外壳龟裂、漏液或容量衰减>40%,五个月内给予更换,第六个月到第十二个月免费维修(人为破损不属此范围)。张女士认为,即使这样,这种三包规定合法吗?“为什么这个牌子的电动车跟其他品牌的电动车三包承诺不一致?这符合规定吗?”张女士问。工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消费争议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山东省有一个试行的解决办法,即《山东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根据规定,张女士所购买的电动车三包规定标准并没有低于此解决办法,没有违反规定。
  据介绍,生产厂家对商品的三包承诺可高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标准。张女士所反映的问题,只能通过与销售商协商进行解决。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在购买此类商品时要仔细了解三包规定,若发现不合理之处,可向工商部门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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