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怎么管有了依据
县级民政局有许可权,准入门槛降低
2014年03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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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7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林伟强 曲桂贤) 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近日,威海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做出明文规定,降低养老机构设立门槛,床位数在10张以上可申请建设养老机构。
  《意见》设立的准入门槛较低,但严格规定了规范和标准。根据《意见》要求,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可列入养老机构申办行列。设立养老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
  许可权限“下放”。《意见》明确县级民政局即有许可权。县级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环翠区民政局,高区、经区、临港区社会事业局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所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申请人只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民政部门则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根据规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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