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4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
小轿车停放一天不超过12元
2014年04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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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0日讯(记者 王明婧) 随着《德州市城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满,近日,德州市物价局对此进行正式批复,新管理办法自4月1日已开始实施。
  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不含住宅小区)依法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停车场是指经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实行有偿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景点停车场、以及专业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两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政府投资、大型集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利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实行政府定价;商城、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办法将停车场划为三类,停车服务收费分别采用计时、计次、按天、包月和包年等形式计费,按车型收费。其中,小轿车在一二类室外停车场中每次收费2元,每天10元,在三类室外停车场中,每次1元,每天8元;在室内停车场中,一二类每次3元,三类每次2元,一类每天12元,二三类每天10元。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免费,不超过5小时(含)按次收费,超过5小时不超12小时(含)按每小时1元递增,超过12小时按天收费。
  摩托车(两轮)、机动和电动三轮车、电动车、变速自行车每次收费1元,每天收费3元;其他自行车每次收费0.5元,每天收费2元。不超过12小时按次收费,超过则按天收费。
  经营者应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否则停车人可拒付停车服务费。经营者应明码标价,因停车场经营者看护、管理不善造成停车场内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车辆驾乘人员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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