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亭五个月拘留10名“老赖”
法院“重拳”执行355万元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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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兑付执行款项
     本报5月13日讯 (记者 张焜)13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了自2013年12月份以来5个月内的执行情况。5个月内,该院拘留了10名被执行人,并对4名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达到了355万元。同时现场兑付110多万元,公布了11起典型案例。
  2010年,寒亭居民王某借给在寿光开公司的付某近300万元。此后,付某因为经营不善,欠下大笔借款。王某多次索要借款无果,只得起诉到法院。2011年,法院判决付某偿还本金约280万元。 
  法院判决虽然下达,但因借款在多家法院都有官司的付某并没有想还钱的意思。由于付某的工厂已经关闭,可知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其它财产都被其秘密转移,执行难度很大。多次要求付某履行判决无果,寒亭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当天付某就偿还了部分欠款。 
  13日,王先生在寒亭区法院领取了刚刚到账的部分借款,此时,他已经拿到了65万元借款。“付某又不好找了。我们正在继续执行。”该案执行法官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12月份以来,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执行难”问题。寒亭法院组织开展了“法系民生·见证执行”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重点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涉民生案件进行集中执行。 
  据悉,该院对10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对4名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查询银行620次,冻结、划拨存款共计378万元;查封车辆38辆;查封土地使用权17宗,查封房屋48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55万元。
曝光台
现场兑付110多万元
  邢俊英,身份证号码:3707031972XXXX4118,住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荆科村。 
  王翠萍,身份证号码:3707021979XXXX3229,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于河镇茅埠村132号。 
  赵超超(曾用名赵新超),身份证号码:3707031985XXXX3117,住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赵家官庄村。
  山东浙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产业园孵化器。原发起人罗秀凤,现负责人陶海华。尹强永,身份证号码:3707031984XXXX4112,住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台底村。  王桂兰,身份证号码:3707221966XXXX056X,住山东省安丘市天虹花园13号楼401室。 
  马桂忠,身份证号码:3707221966XXXX0535,住址同上。
  王东照,身份证号码:3707221969XXXX3036,住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大油坊村。 
  潍坊裕泰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经济开发区黄山东街,组织机构代码:78847707-3。 
  潍坊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286326-7。 
  朱海东,身份证号码:3707231960XXXX3318,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街271号11号楼101室。 
  袁永,身份证号码:3707831969XXXX6819,住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望海街19巷9号。 
  王松,身份证号码:3707031959XXXX2619,住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一孔桥村。 
  李强,身份证号码:3707231980XXXX3312,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禄海路200号2号楼1单元102室。 
  李振超,身份证号码:3707031972XXXX3514,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横里路村。 
  张振中,身份证号码:3707031968XXXX0019,住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92号1号楼3单元102室。 
  刘胶东,身份证号码:3707031972XXXX0017,住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73号3号楼1单元101室。 
  13日,来自南阳市的农民付师傅从寒亭区法院领取了9万多元执行款。至此,他儿子的赔偿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付师傅说,大约在2011年,他的儿子驾车送货途径潍坊段时发生事故不幸去世。付师傅在潍坊委托了一位律师,向寒亭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对方司机。法院判决对方司机赔偿17万多元。 
  3年过去,付师傅领到了所有的赔偿款。他说,一开始,他觉得法院的办事效率太低了,怎么这么长时间还办不完。后来他才知道,一年时间里法院要办理非常多的案件。“从判决到执行完毕,3年时间已经很快了。”付师傅说。
  当天,110多万元现金兑付给了8个单位和27个自然人。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能让申请执行人如数拿到判决涉及的款项,执行工作再难也值得。可是,仍有不少人或单位欠钱不还,还想尽办法逃避执行,给法院增大了工作难度。 
  当天,法院对外公开了11起典型案例,涉及17个单位及自然人被曝光。这些被曝光的“老赖”们,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严重失信,如果再不积极配合执行,将付出巨大代价。
      本报记者 张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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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寿光人蔺某驾车撞上了一辆三轮车,导致骑车人受伤严重。后来,法院判决蔺某支付给伤者损失41万多元。     2011年,伤者的亲属刘某代表伤者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寿光法院对蔺某拥有的一处住房进行了查封,限蔺某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财产。但这些举措没有让蔺某有所“动容”。 
  当法院准备拍卖查封住房时,蔺某突然称,他在老家的房子已经卖给他人,即将被拍卖的住房是他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这套房子。  
  对于这一变化,刘某以宅基地不能买卖为由,申请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对蔺某买卖的房屋(包括宅基地证)宣布无效。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了蔺某变卖给他人的宅基地使用证。  
  根据申请,寿光法院继续对蔺某所拥有的住宅进行查封,随后刘某以18万多元的价格买走了该住房,寿光法院在拍卖的商品楼处张贴公告限期蔺某搬出(相当于刘某取得了这套住房,抵消了蔺某18万多元的赔偿款)。
  可房产过户还不到20天,蔺某又与妻子协议离婚,将该商品楼及房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原一切外债全部由男方偿还。“蔺某妻子不搬离,法院也无法立即强制执行。”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蔺某这一举措,会导致必须先由刘某起诉两人离婚协议无效,法院确认后,再强制执行。如果这样“走程序”,执行时间就又被拖延了。
  面对蔺某的一系列阻碍执行的举措,法院多次劝解无果,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蔺某案移交给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寿光法院认为,蔺某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且相关证据也证实蔺某在明知的情况下转移财产的事实,遂作上述判决。
  本报通讯员 李兴盛 本报记者 张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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