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则解读:哪些共有建筑面积能分摊
2014年06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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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幢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其前室,一层大堂及其出入口,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其附属用房、工具间等;
2.幢内共有的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等;
3.幢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
4.幢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设备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工具间等;
5.仅为本幢服务且设在本幢内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各类设备间、工具间、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等;
6.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7.符合法定或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的其他应分摊共有部分;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符合法定或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不分摊的共有部分;
2.建在幢内,为他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及通道等公共配套房屋;
3.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m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架空层中用作停放车辆、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
4.小区内独立成幢的的锅炉房、换热站、煤气加压站、配电、消防、水泵站等公共附属设施;
5.无明确使用功能或设计要求为设备房但现场测量空置的设备间;
6.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
7.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应当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下列情况
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建筑的消防避难层(室);
2.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含自行车库)、储藏室等;
3.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委会、社区活动中心、市政设施用房、幼儿园、学校、会所(馆)、派出所、医院、娱乐活动室、阅览室。
  (注: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他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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