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组织校外集体活动须备案
2015年0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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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力保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师生校外集体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保护师生生命和校园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日前,滨州市教育局研究出台了《滨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集体活动的概念界定、原则、审批、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于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谭正正 本报通讯员 王蕾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
  《方法》要求,未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校园内承接大型集体活动。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大型集体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学校(幼儿园)组织师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经过审批。其他部门、单位组织活动原则上不得抽调学生参加,确需学生组队参加的,要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活动组织部门、单位必须为学生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若遇大雾、大雨、沙尘、风暴、冰雪、冰雹等恶劣气候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其它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国家发布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抗洪、抢险、救火等危险性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及其它不适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某幼儿园举办亲子运动会。 (资料图)
◆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型集体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市直学校(含市教育局审批注册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审批,参加规模100人以下由学校审批,报市教育局业务主管科室备案(提交《审批表》及外出集体活动方案、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一份);100人以上由市教育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批。大型集体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根据管理权限,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许可的同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
  承办者变更大型集体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经同意方可变更。承办者变更大型集体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集体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并交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人数达300人 为大型集体活动
  《办法》规定,凡一次组织师生3人以上离开校园参加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各类活动,如教学交流、文艺展演、体育竞赛、拉练、实习劳动、参观学习、社会实践、春游、夏令营、冬令营等,均为校外集体活动。《办法》所称大型集体活动,是指在全市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幼儿园)内部开展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举办或承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的本校师生人数达到300人(外单位100人)以上的活动。
  大型活动涉及四大类。体育类,如运动会、体育竞赛、长跑或拉练、体育节等;文艺类,如文艺汇演、艺术节、元旦晚会、才艺比赛等;考试类,如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的考试,承接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社会考试等;会议培训类,如教学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主题培训会、现场观摩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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