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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良先生,根据我公司与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我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由于您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退还我公司履约保证金以及无法保证我方经营环境等问题,我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和2015年1月6日向您邮寄送达《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但均被您拒收。鉴于此,我公司通过公告形式,向您通知,您须在2015年1月24日上午9时到租赁房屋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及验收,由于未按时到场产生的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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