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整治市场价格趁节抬价将被重罚
2015年0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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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月20日讯(记者 李泳君) 春节临近,山亭区对辖区各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商业网点、公园景点、客运企业、停车场进行巡查,严禁客运票价擅自上涨,严禁公园景点门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多项检查,一经发现,将会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其中,要求超市在进行标价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说法;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动。
  公园景点要认真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公园及景点门票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景点内的饭店、商店、摊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趁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禁以次充好、强迫消费、虚假标价、模糊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票价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注明价格举报电话。车站内商业网点及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
  景点、车站、商业网点配套停车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注明价格举报电话。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或被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不明码标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发现一次处罚一次。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对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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