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做值日摔伤学校赔偿五万元
2015年07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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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7月7日讯(记者 李泳君) 近日,枣庄山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小学生秦某某与枣庄市山亭区实验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实验小学赔偿原告秦某某损失51384.13元。
  2014年9月29日,原告秦某某按照被告的规定和要求,在教室打扫卫生不慎滑倒摔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1252.50元。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实验小学辩称,原告受伤时已满十周岁,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系在楼道摔伤,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校方认为原告受伤是自身不慎滑倒摔伤,原告受伤不应归责于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校内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学生卫生值日负有安全管理、保护责任,故本案原告受到伤害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的行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实验小学赔偿原告损失5138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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