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本月起施行
县市区要设社会救助公益热线
2015年07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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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7日讯(记者 张琪) 自7月1日起,《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开始施行。目的是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应当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公益服务热线,建立社会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咨询政策和报告急难情况绿色通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本市农村常住户籍居民在本市城镇长期就业和生活、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满2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资助、医疗费用补助及诊疗优惠等医疗卫生服务。 
  意见中还涉及到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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