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07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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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关键问题: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买卖房屋,行为是否有效?
  芝罘区刘女士称今年3月份经房产中介介绍,按市场价购买了王先生名下的属于其夫妻共有的房屋,刘女士已经支付王先生全额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而事后王先生妻子得知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刘女士与王先生的买卖行为,刘女士想知道王先生妻子起诉是否能获法律支持?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王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刘女士为善意取得,已经支付全额购房款且涉案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但王先生妻子可向王先生诉求追偿损失。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若该行为未经过另一方的追认,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和交易秩序的稳定,通常有条件地承认第三方交易行为的有效性。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征得全部产权人同意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2、关键问题:将房产赠予儿子,儿媳是否具有份额?
  芝罘区吕女士咨询:打算将个人住房赠予儿子,但如果儿子离婚,儿媳是否有份额?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予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只归受赠方或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如果父母要将个人房屋单独赠予自己子女最好通过做公证和律师见证的方式进行书面赠予。
3、关键问题: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如何处理?
  高新区吕先生咨询:其于2013年在高新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开发商至今未交付房屋,吕先生打算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知银行贷款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主合同,贷款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自然解除,同时吕先生可向开发商主张因贷款而产生的损失。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近期因开发商延迟交房导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例特别多,购房者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着重留意下相关损失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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