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为,当心“回家卖红薯”
淄博出台国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担当不够严重者将免职
2015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淄博市纪委工作人员在和村民沟通,摸排线索。
     本报淄博8月6日讯(记者 樊伟宏) 6日,记者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先后经过淄博市纪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于近日提交市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执行。
  据淄博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张寅玲介绍,《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七条,明确了问责对象为淄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等。其中,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 
  据了解,《办法》中问责情形分为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四大类,列举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34项“为官不为”具体内容。其中,履职不当,主要指在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乱作为等行为;执行不力,主要指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担当不够,主要指在工作上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回避矛盾等行为;作风不严,主要指不认真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行为。
  同时,《办法》确定了9种问责方式。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5种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又增加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这4种问责方式。如果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等行为,将从重问责。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