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试点个税税前扣除
年标准限额2400元,青岛在试点城市之列
2015年1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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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16日讯(记者 张頔) 近日保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2016年1月1日起,青岛等31个城市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最高可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通知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此举可以理解为,每年的商业健康险保费支出平摊到每个月的费用,可作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额度,但以每月200元为上限。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全年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为1200元,那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高为3600元,若保费达到或超过2400元,那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调高为3700元。
  发生这一变化后,人们会因此少交多少税呢?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计算起来比较复杂。根据专业人士的测算,如果一个人月收入为5500元的话,会因此每月少交税20元;月收入为8500元的话,会因此每月少交税40元;最高可因此每月少交税90元。按现在山东人的工资水平,多数买商业健康险的工薪族,会因此一年少交两百元左右的个税。
  适用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根据通知内容,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之所以设计成万能险,业内人士认为是为了增加产品的吸引力,保证个人账户保值增值。同时,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目前,中国人的医疗费用主要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来买单。如果能够实现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有机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无法报销的部分,通过商业保险报销一部分,老百姓看病个人承担费用比例就会大大降低。
  作为撬动商业保险市场保费收入增量的重要催化剂,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在很多国家被广泛使用。国内此前在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明确个人交纳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此次可以说是跨出了历史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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