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意见助力环保公益诉讼
设专项账户管理公益诉讼资金
2016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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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全省绿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适度放宽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以便让更多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闫继勇 高群                   
社会组织资格 适度从宽
  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新环保法,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符合有关条件,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由于案件情况各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成为困扰相关社会组织的一个因素。比如目前我省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还有待培育,有中级法院反映当地尚没有专门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
  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对诉讼主体资格持开放包容态度,意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明确了适度从宽原则。规定只要社会组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其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且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的,应当依法认定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这样可以让更多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利于对环境资源进行司法保护。”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分析。
  此外,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具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不予受理。

官司还没打,可先下令禁污
  在管辖法院方面,意见明确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社会矛盾纠纷不大、影响范围小、审理难度小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院可以在报请省法院批准后,裁定交由辖区设有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鼓励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实行集中管辖的法院原则上应设有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分析认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可以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减少地方干预司法的空间。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实认定方面,意见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数据、检验结果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意见要求探索施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全制度,针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法及时采取司法禁止令等保全措施。
  去年夏天,兰陵县刘某某发现自家鱼塘被附近一家选矿厂排出的废水废渣污染,他到法院申请“禁止令”。法官赶到现场发现情况非常危急,决定采取诉前禁止令,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向鱼塘排放废水、废渣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按照传统做法,刘某某来法院状告这家工厂,最终很可能胜诉,但他的鱼塘可能在诉讼期间彻底毁了。
  禁止令就是让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前,使即将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污染行为得到及时制止,而且如果工厂不执行就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触犯了刑法。
被告可商请环保部门共同修复环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资金如何管理、使用?
  意见提出,要探索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账户,鼓励在法律以及国家政策框架范围内,探索适合本地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资金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在多元共治方面,法院在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依法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因审理案件需要,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判决被告自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商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修复主体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结果,也可以商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审查。
  环境领域专业性强,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环境资源诉讼专家库,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认定环境资源保护专业技术事实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经质证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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