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谁担?
2016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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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34条、135条和139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作出了规定,但哪些人会为这些安全事故犯罪入刑,您真的知道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1条至第4条规定,以下人员将会为安全事故犯罪入刑:
  (1)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3)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入罪门槛: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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