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车位开发商无权租售
2016年04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近日,齐鲁晚报刚刚报道了居民反映的济南南华园小区产权单位强制规定车位“只卖不租”的事情。记者采访中获悉,车位“只卖不租”这种现象在城市不少新建小区存在。对此,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律师称,开发商的这一做法是违法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明确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产权单位违法对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的,业主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王新亮说。
  另外,王新亮律师提到,开发商只对小区规划区内的车位有权出租或出售,对于公共区域内的停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租或出售。  本报记者 郑帅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