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就餐电动轿车被盗法院判决店家担责七成
2016年04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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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4月26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刁萌萌) 在火锅店用餐完毕后发现自己的电动轿车被盗,虽已报案但久未找到,车主无奈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法》赔偿损失。近日,茌平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火锅店担责70%,车主担责30%。
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6点,韩磊及其家人驾驶御捷牌电动轿车到一火锅店就餐,车辆开到店门口时,在火锅店保安的指挥和引导下,将电动轿车停放在火锅店门口。车辆停放妥当后,韩磊及其家人进入火锅店就餐。晚上8点多,韩磊在店内用餐完毕后,发现电动车被盗便急忙报警,但一直没有破案。
后韩磊以该火锅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丢失电动轿车的损失。火锅店却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韩磊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7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磊到该火锅店就餐并消费,在接受火锅店所提供的餐饮服务时,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韩磊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火锅店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向韩磊提供相应的服务。按照一般行业惯例,火锅店从事餐饮服务行业,除应当提供符合收费标准的用餐服务条件外,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附随合同义务,为用餐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相应的保障。本案中,韩磊依照店内保安的引导停放车辆于,虽然店内贴有“停车落锁、丢失自负”的提示,但韩磊的车辆是在其工作人员安排和控制下停放的,火锅店显然从便利停车的事实中获得利益,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车辆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案发多日,涉案车辆一直无法找回,对于韩磊电动车辆的丢失,火锅店没有尽到经营者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韩磊的电动轿车防盗标准不足且将车辆停放在开放的公共通道亦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双方各自的义务和过错,法院认为,韩磊对于车辆丢失的损失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火锅店承担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审理过程中经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电动车辆丢失时的价值为21600元。因此,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韩磊车辆损失15 120元,案件受理费243元,由韩磊负担109元,火锅店负担134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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