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人们对民法的讨论也特别多。我们现行的是民法通则,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民法典,媒体在报道这个问题时,通常说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从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差其法律价值和含义是有很大差异的。宪法之下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体系。在2013年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对外宣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可是我们却缺少了基础性的民法典,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民法立法的复杂性。民法作为一个涵盖面非常广的概念,在体系上,包含了民法、商法以及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从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到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从一个人在胎儿时期的民事权利,到一个人死后的财产权、人格权……其中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制定的难度可想而知。
其次是对财产认识上的自我修正。民法的核心是财产权,如何理解和认识财产决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方向。建国之初,中国实行的是公有制,改革开放以后,公有制原则发生了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改变了民法的立法基础。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作为根本法,这样的变化,也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是法律的制定规律。民法是基本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都属于民法以下的分支法律。先有主干,后有分支,这本来应该是立法的逻辑。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却正好相反,部门法都有了,基本法却迟迟没有出台。而且由于部门法的制定与修改更灵活,无论是立法理念还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都比作为基本法象征的民法通则更胜一筹。
这样的立法方式看似不合逻辑,但实际上更符合人类对未知事物的认识规律。盲人摸象,每个人摸到的都是大象的一部分,但组合起来就是一头完整的大象。从实践出发形成理论,再以理论指导实践,这应该是中国立法的一大特色,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摘自《法制日报》,作者叶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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