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儿童寻亲未果,就该有权被收养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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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被拐儿童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6月30日《新华每日电讯》)
  关于能否收养依法解救的被拐卖儿童问题,2015年9月份,公安部、民政部曾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儿童符合条件的可由家庭收养。相对于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层级更高,效力和权威性更强,如果明确了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制定于1991年的收养法规定,只有未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方可成为收养对象。按照当前通行做法,被拐儿童被解救后,将被送往福利机构安置,其初衷可能是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负面作用。
  如受各种因素限制,福利院的“大家庭”生活并不利于被拐儿童健康成长,且被拐儿童得不到“父母之爱”,极易产生自卑、厌世、排斥他人的心理,不能很好地融入社会。甚至有一些地方没有福利院,只得让买方继续“暂时”抚养,还有一些迫切希望收养孩子的家庭,只得与被拐儿童建立非法收养关系,给被拐儿童的入学、就医、就业带来不便。
  部分被拐卖儿童在被解救后,很可能长时间找不到亲生父母,这是不能否认的现实,必须重视并正确看待,“儿童福利最大化”是必须遵循的原则。明确被拐儿童可以被合法收养,是对当前一些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正名,也可让被拐儿童回归“家庭生活”,切实感受到家庭带来的温暖。
  当然,不能忽视另一个问题——如何平衡养父母与生父母的关系。否则寻亲成功后,又酿出一场悲欢离合。对此,必须有配套措施加以支撑。如明确必须由公安部门进行解救并先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利用一切科技手段,最大限度实现被拐儿童和寻亲者的对接。同时,法律应对寻亲成功后被拐儿童、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有法可依的话,即便免不了情感上的悲欢离合,也不至于让几方陷入纠纷,受到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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