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别人贷款买房却被起诉倒房
律师:此为隐名代理行为,真正购房人可通过起诉确认产权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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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张某在济南打拼多年,想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一套住房。可因为她是外地人,且工作不稳定不具备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条件,于是找到本地人刘某,以刘某的名义贷款购房。
  2014年4月,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170平方米住房一套,价款150万元。2014年7月,张某向房地产公司缴纳了首付款及契税等,但交款人和纳税人均体现为刘某。2014年12月,房屋所有权证颁给刘某。后张某入住并按期向银行偿付贷款。2015年刘某向法院起诉,声称自己购买的房屋,请求法院判令倒房。
  律师说法:刘某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基于张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因此,按照《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作为受托人的刘某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张某,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某而不是刘某。但张某如果要求刘某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在自己的名下,只能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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