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报告不答复,视为认可报价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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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承建大厦,工程总价款暂定1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同时由于施工设计图纸与双方签订图纸不一致,调整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该工程经甲公司、乙公司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规划单位验收合同。甲方向乙公司申报了工程结算报告,造价为2500万元。乙不予答复,甲出函,要求乙自收到函件后28日内予以回复,否则认为认可结算报告,乙收发室签署文件并加盖了公章。乙支付了1900万元。甲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6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乙则称甲方结算中存在大量不实材料,要求审计。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同风险范围,可以或者不能调整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应按照规定据实结算。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审定期限审价,视为认可施工人的报价。 
  因此,乙公司签署甲公司函件,认可28日内不回复视为同意结算报告,即认可工程款总额为2500万元,乙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6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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