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日前正式对外公布。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方面的顶层设计,这份意见从理论高度解决了我国在很长时间争议不断,也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多矛盾的多方面问题,明确了产权保护的任务和要求,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大成果,因此受到了舆论的高度重视。
产权保护,在我国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而逐渐明晰化的一个概念。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可以用国家的名义支配各种非公有的财产,无论是国家还是民众,都没有明确的产权概念,更谈不上产权保护。直至今天,在某些政府官员的头脑里,仍然缺乏产权保护的明确意识,当政府利益与个人或集体利益产生矛盾的时候,常常会动用国家的名义侵犯合法产权,以致社会上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因此,中央提出产权保护这个概念,并且明确平等保护是产权保护的重点内容,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切中了目前在产权保护上的薄弱环节,是富有远见的。
产权保护之所以要把平等保护作为重点来推进,关键在于目前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软弱。事实上,中央此次以发布文件的形式提出产权保护虽然还是首次,但在过往几十年中,高层对这个问题已经有过多次表述,但每当地方政府的利益与非公有的个人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产权保护常常会被悬空处理。比如,在一些城市的建设中,当被拆迁户提出要求时,地方政府很难与对方站在平等的立场上协商,而是常常会以权势压人,动用各种力量要求被拆迁户服从,被拆迁户即使诉诸法院,在司法未有充分独立的环境之下,其合法诉求也很难得到支持。
再比如,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在与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发生股权交易时,无论是交易自愿度还是定价,都很难做到平等推行。前几年更多的情况是将国有资产低价贱卖,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手握公权力的人趁机会寻租腐败。最近几年,在强调保护国有资产的口号之下,更多地出现了地方政府习惯性站在国企一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利益,无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压制民营企业或者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让渡企业产权,或者在交易中接受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
这种对不同所有人产权的不同态度,已经对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构成了不可小视的负面作用。城市拆迁中一些居民在个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常常会以激烈行动与政府对抗,甚至出现恶性事件。在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企业的交易中,无论是贱卖国企还是贱卖民企,都使这两种资本的市场化遭遇扭曲,特别是在民企受到不公平待遇后,其市场大幅萎缩,已经对经济转型形成了一定的阻力。如果这种对产权保护的不平等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就会使整个社会处于不稳定状态,无论是个人还是民营企业,都会对财产不安全心生忧虑。最近几年,很多富裕阶层的人和民营企业家将财产、企业转移到国外,虽然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很多复杂因素,但对产权不安全的疑虑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要让产权保护落到实处,关键就在于地方政府要确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地方政府直接面对民众和民营企业,如果他们缺乏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财产的理念,就很容易在行动上出现偏差,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肆意侵犯非公有财产。此次中央出台的意见在产权保护上向法治化的方向推进了一大步,地方政府要坚决摒弃那种以“公共利益”为名强征强拆的行为,坚决摒弃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置民营资产于不公平地位的行为,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安居乐业,让民营企业家充分地享受到平等的市场待遇,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力量。(作者为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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