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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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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十九期
违法建筑拆除也要符合法律法规
  案件回放:2015年5月29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某限期将其违章房屋自行拆除。行政复议期间,在既未催告、公告,也未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将违章房屋强制拆除。
  裁判要旨: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是否应当赔偿?对此,陈旭峰认为,法定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行政机关未经法定告知程序,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处理该案件首先应理清违法形态、违章建筑与建筑材料三者之间的关系。违章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另外,违法拆除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济权。表面上看,违法拆除与合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结果相同,但程序正义对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对二者法律后果应当存在差异。在强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应视为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行政机关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相对人可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行政机关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给予适当赔偿。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规定,该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同时,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咨询热线:1870531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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