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8月27日讯(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王加丞) 27日记者了解到,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发现六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立即启动移送程序。 这六类涉嫌环境污染的犯罪事实分别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同时,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中,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需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鉴定。 调查过程中,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抗法等情况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程序,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上级环保部门发现下级环保部门违反规定,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未及时改正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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