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零口供”照样判刑
2014年10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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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0月12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乔建设 殷玉玲) 菏泽一男子两次盗窃财物,归案后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询问却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但最终因证据确凿完整,虽然“零口供”,男子仍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据介绍,2014年4月13日,菏泽开发区人刘某在牡丹区东方红大街一个地摊处盗窃三星牌手机一个、女士折叠钱包一个、化妆镜、太阳镜等一宗;2014年4月15日,又在开发区岳城办事处张什店集市上,盗窃一个黄色毛线钱包,钱包内现金130元。经物价鉴定,其两次盗窃涉案金额共计1756.2元。
  归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刘某却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开发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侦查中取证合法,证据客观真实;并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要求,对刘某的犯罪行为有计划地调取固定相关书证、物证、视频资料及证人证言,使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在被告人刘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审查起诉。
  庭审过程中,针对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公诉人多次举证答辩,以现有的证据相互佐证,真实地再现当时的情况,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法院依法采信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近日,经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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