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墓团伙被判刑
3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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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泳君

  大半夜开车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群,近日多名盗墓分子被判刑。其中,多名盗墓分子有诸如盗窃、破坏电力罪、盗掘古墓罪的前科,该案审理终结后,3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被判处一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多次深夜盗掘古墓,小团伙终“现形”
  早前,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苏某某、姜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武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目前该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2013年4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蒋某某、苏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通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探针等工具,至滕州张汪镇南贾庄村西北,后坝桥村南枣庄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坝陵桥遗址保护范围内,为寻找古墓打掘探孔。对此,曾有证人耿某某证明,其发现自家麦地北头有几个小洞,周围地面有凹陷情况。后来公安人员到现场勘查,才知道那些小洞是盗墓人弄的。
  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夜里,蒋某某让蒋某某开车拉着其和姜某某的朋友一块儿去张汪镇盗墓。姜某某带着探针和钫铲,其几人从官桥镇出发,走104国道,从夏楼村往南去,几经曲折,走了很长一段路顺着沟走了几百米,随后在沟边的麦地里,用探针和钫铲探测。
  不光这次,还有一次为2013年四五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等人预谋后,携带探针、铁锨等工具,至滕州市东沙河镇党村东北、东小宫村南,枣庄市文物保护单位党村墓群保护范围内,为寻找古墓打掘探孔,挖掘土坑一个。同时,几名被告还去枣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高庄遗址保护范围内,为寻找古墓打掘探孔。
盗墓分子被判刑,多人有前科
  办案人员查明,原来这名盗墓人员多有前科,并不是第一次触犯法律。据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苏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破坏电力罪于2004年6月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掘古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刚被释放。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苏某某、姜某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上诉人李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武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原审被告人武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上诉人李某某在原审庭前供述与证言、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该起犯罪事实。
  随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其余被告均被判一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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