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矿难死亡,俩闺女私分赔偿款
七旬老人诉至法院要回65万余元
2014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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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牟慧敏 魏培培) 儿子发生矿难死亡,俩闺女代替70岁的母亲领取了死亡赔偿款,而母亲却分文未见。事后母亲将俩闺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笔赔偿款。近日,东港法院审结这起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俩闺女返还母亲65万余元赔偿款。
  2013年1月,70多岁的王女士的两个儿子从日照去吉林采矿,后来发生矿难,两人不幸身亡。王女士大儿子的赔偿款由其妻子领取。由于王女士二儿子是单身,其赔偿事宜就由王女士的俩闺女代王女士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王女士75万元,并存入了以王女士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回到日照后,王女士的俩闺女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钱转出分了这笔赔偿款。王女士早年丧偶,早已另嫁他人,因俩闺女对其疏于照顾,于是,王女士决定要回这笔赔偿款。但与两个闺女协商不成,王女士遂将她们告上东港法院。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女士的儿子因工死亡,死亡赔偿款是用人单位对死者亲属的补助和抚恤。因死者无配偶、子女,王女士作为死者的母亲,依法享有该笔赔偿款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女士的俩闺女代表其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领取赔偿款,两人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笔赔偿款,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事先对赔偿款并不知情,事后对两人代表自己办理赔偿及善后事宜并领取赔偿款予以追认,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两人返还该笔赔偿款。  
  今年7月,东港法院综合各种情节,扣除王女士两个闺女的合理支出,包括给王女士二儿子的丧葬费、两个闺女的交通费、住宿费,给王女士的房屋建设费用后,判决两个闺女支付王女士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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