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市级示范社优先获信贷资金
2014年10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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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0月22日讯(记者 侯峰) 近日,泰安市出台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市级示范社需满足不少于15㎡的固定办公场所等条件,获评后将优先获得国家及省、市涉农项目、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为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近日,泰安市出台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为县级示范社,在准入登记上,申请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经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各证登记事项真实,正常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有公章、牌子,有不少于15㎡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必需的办公设备。成员总数50个以上,从事生产社员人数占60%以上,成员构成合理,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此外,在经营服务上,还要满足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粮食和服务型合作社10万元以上)。有核心示范基地,基地和产品通过相关认证。社会贡献上,合作社的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所有者权益10万元以上。
  市级示范社将获得国家及省、市涉农项目、人才培养、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各级财政对每年评定的市级示范社优先予以扶持。
  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级示范社的统一申报。相关部门将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继续将其保留在市级示范社名录中。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相关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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