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拿了8年被建设局撤销
“房主”不服状告建设局
2015年03月1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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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焜
因“申报不实”,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高密居民冷女士持有8年一份的房产证撤销。冷女士认为,自己申报房产证,是通过了村、镇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许可的情况下办理的,没有“不实申报”,高密市建设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是错误的,遂诉至法院。8日,记者了解到,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房产证拿了8年被撤销了
2014年8月,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决定,认定:高密居民冷女士于2006年4月份向原高密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产证。经查实,该房屋的实际建成年份为2005年,但冷女士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却将建成年份谎报为1994年。
高密市建设局认定:根据《高密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无批建手续的房屋,补办建房和用地批建手续后方可确权,而在此之前的可不提供建房和用地手续。冷女士谎报房屋建成时间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房屋登记时规避提供必要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申报不实。
据了解,2014年6月份,高密市人民政府曾对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就撤销冷女士房产证的请求进行了批复,批复内容为同意由柏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市建设局依法按程序撤销冷女士的房产证。同年7月,柏城镇政府出具的处理意见,写明冷女士未取得合法手续,由村出具虚假证明,镇建房办工作人员在审查手续时把关不严,便报至房管局审批,同意高密市政府文件批示,撤销冷女士房产证。同年8月,高密市建设局撤销了冷女士的房产证。
“房主”:没有不实申报
对于高密市建设局的决定,冷女士表示,她建造房屋已经合法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谎报事宜。建造房屋需要经村集体同意,在村集体报乡镇政府建房机关,审批机关同意到现场放线后,才能进行房屋建设。她的建设行为是经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机关许可后才存在的,审批的要求和内容都是按照机关的要求办理,不存在也不可能谎报。
冷女士表示,她所建房屋,是村集体于1994年已经同意审批的宅基地,由于当时无批建机关,由村委同意后可建造房屋,此系监管遗留问题。2005年,经当时建房审批机关即高密市柏村镇建设办公室同意放线后建成,建成后经村委向柏城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申请确权发证。申请发证时间即建设时间,并未谎报成1994年建成,至于发证机关写成1994年自建,是依据当时事实和当时的审批理由所产生的,并非造假。
“办证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村委、镇建房机关工作人员的参与下进行的。”冷女士的代理律师说,具体怎么办理的,作为普通人的冷女士并不了解,她只知道自己申请后,确实拿到了国家机关发放的真实的房产证。但是,由于当时镇建房机关经办人不幸去世,冷女士更难拿出有效证据证明此案中自己的说法。一些当时了解此事的个人,也出具了附身份证复印件的证人证言,但并不愿意出庭作证。“政府部门几张公文就把房产证撤销了,老百姓想举证要回房产证却成了难题。”
主管部门把关不严,
后果谁担?
由于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高密市建设局做出的决定有错,一审法院支持了高密市建设局的决定,驳回了冷女士的起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当中。冷女士说,即便她在申报中存在一定错误,但这其中也有有关主管部门责任,一纸撤销决定,让她没有了房产产权,损失难道都由她自己来负责?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说,就冷女士要求法院撤销高密市建设局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审查高密市建设局作出决定的依据是否合法。目前来看,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冷女士的申报房产证时,确实出现了“申报不实”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证发放时有违法情况,就应该撤销,那么法院很有可能支持高密市建设局的决定。
常年研究行政法的潍坊学院王淑华副教授认为,政府作出一个普通市民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该有向对方及时告知的义务,让对方及时采取维权救济措施。但是,我国行政程序法一直没有出台,政府的行政行为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可能会导致普通市民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劣势。
王淑华说,主管部门把关不严,如果能够确认冷女士没有出具虚假证据的话,冷女士还可以向政府申请“信赖利益损失”。即长达8年的时间里,冷女士一直认为政府承认了自己的合法所有权,如今因主管部门失误等问题撤消了房产证,她可以据此计算损失要求赔偿。
但是,如果冷女士无法证明自己如实进行了申报,可能连这部分损失都无法挽回。法院一旦认定了建设局的决定,冷女士的房子就成了违法建筑,随时就可能会被拆除,而她也很难通过诉讼寻得损失赔偿。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冷女士的想法是很多普通老百姓的想法,自己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了,房产证也办下来了,这其中主管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的责任,怎么能说撤就撤,老百姓的利益谁来维护?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申报人自己的原因,还是主管部门的原因,只要存在撤销情由,就必须依法撤销。希望此事也能给市民一点启发,在办理确权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程序并保存证据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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