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赃车买主掮客获刑
2015年03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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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单县3月9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李祥敏) 明知对方出售的是盗窃车辆,男子李某仍然为其牵线搭桥,并从中牟利。近日,经单县法院判决,李某及买主均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2012年9月的一天,一男子(已判刑)找到在江苏丰县某汽修厂工作的李某,想让其帮忙转手车辆,而李某明知该男子想出手的一辆奥迪A6轿车为盗窃所得,仍然发挥其“人脉广、路子多”的优势,为该男子牵线搭桥。最终,该男子将车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而李某也从中牟利21300元。
  案发后,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李某及买主张某也被抓获归案。后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8000元。李某的亲属将其违法所得21300元悉数上交公安机关。
  近日,该案经单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销售,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且有相关的涉案资金交接清单、搜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二者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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