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假释期,贩毒再入狱
男子半个月内贩毒65克,获刑15年
2015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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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2日讯(记者 周衍鹏) 在朋友的“循循善诱”下,男子姚某沾染上了毒品,结果一发不可收拾,为供养自己吸毒,姚某竟铤而走险走上了贩毒之路,短短半个多月就贩毒65克。日前,经青岛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姚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姚某,绰号“小么”,2009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2年5月,姚某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9月7日止。出狱后,姚某一直没什么正式工作,整日无所事事,与一帮“江湖”朋友鬼混。2013年年底的一天,姚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杰”(男,身份不明)。在这位新朋友的“循循善诱”下,姚某第一次接触到毒品。新朋友“杰”似乎很慷慨,经常主动拿出冰毒和姚某一起吸食。渐渐地,姚某开始对毒品上瘾。此时,“杰”告知姚某他有冰毒可以贩卖,如果有人要购买冰毒,让姚某联系他购买。同时,“杰”承诺,每介绍一单生意,姚某会得到相应的好处,姚某表示同意。
  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姚某给毒友盛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说,他和“杰”一起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送冰毒,问盛某要不要冰毒。后双方约定在某快捷酒店内见面,在吸食毒品后,盛某给了姚某4700元,“杰”给了盛某冰毒约18克。此后半个月时间内,盛某又连续两次给姚某打电话购买冰毒,其中,盛某先后两次分别给了姚某6000元,姚某从“杰”处分别取得冰毒22克、25克给了盛某。
  黄岛区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多次贩卖冰毒共计65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姚某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2014年12月,黄岛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姚某表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姚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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