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华夏良子”却没钱交管理费
法院判解约并交钱
2015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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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实习生 徐宁

  23日,济南中院发布了济南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起为“华夏良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0年7月,华夏良子与张某签订连锁经营合同书,许可张某开办“济南市长清区华夏良子养生会馆”。合同签订后,因张某拖欠特许经营管理费,华夏良子认为其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所欠管理费,并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华夏良子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张某实际拖欠特许经营管理费应予支付。基于双方合作的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予解除。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书,张某向华夏良子支付特许经营管理费37万余元。
  济南中院法官介绍,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通过本案的裁判,对促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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